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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施行日期:2003/9/1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2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有关票据行为性质及票据效力问题的复函
             (2003年9月11日  银办函[2003]469)
公安部办公厅:

一、在来函所述的案件中,甲行行长先在票据上加盖私刻印章,事后又补盖了真章。对此,我们认为,甲行行长加盖私刻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签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即使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只要票据的制作、签发和承兑真实有效,该票据仍属有效,而不是伪造的票据。
二、甲行行长事后补盖真章的行为属于对以前票据行为的追认,属于有效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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