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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1/12/2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75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1年12月27日答复 高检研发〔2002〕号)

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的行为,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办理,而不宜对此再掌握不同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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