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