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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1/2/1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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