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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复函(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0/9/2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550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函询,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见。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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