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施行日期:2022/3/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3/18 14:17:50  阅读:263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16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绑架罪(第2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