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5/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8/16 15:44:14  阅读:105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