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7/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8/16 15:35:07  阅读:1551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N-甲基- 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 -47700)、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和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