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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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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3/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6/18 11:01:25 阅读: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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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3年1月6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第二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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