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1/1/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1/22 23:09:49  阅读:792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检会〔2020〕18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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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和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利用走访、查阅执法台账卷宗等方式,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应急管理部门不移送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客观及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前,研究确定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时,可以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原则上依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对追责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人民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协调后意见仍然不一致的,各自向上级机关(部门)报告,由上级机关(部门)协调处理。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案件联合会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提议召集联席会议研究。
(一)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
(二)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
(三)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的安全生产案件;
(五)其他需要处置的特殊情况。

九、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十、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咨询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十一、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建立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专家库,为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十二、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以及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的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
(一)明确本单位的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
(二)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三)每年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和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起诉后案件判决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四)定期开展联合调研、督导、巡查和法治宣传工作。
(五)其他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办理的事项。

十四、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共同打击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推动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人民检察院。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治理,助力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刑事合规制度。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十六、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