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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运输毒品,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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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1/6/1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5/3 17:41:03 阅读: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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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运输毒品,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的答复 川高法[2001]155号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运输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能包括走私、运输毒品。因此,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运输毒品的,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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