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法)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0/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0/1/13 10:51:06  阅读:76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绑架罪(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虐待罪(第260条) 遗弃罪(第2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