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3/10/10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5:46:13  阅读:299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10.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第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