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3/6/28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5/2/15 11:23:54 阅读:660
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