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2013年4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2/6/28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15:08:03  阅读:11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已废止)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