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刑法修正案(九)》已有明文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  施行日期:2002/10/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14:48:57  阅读:2133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