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7/27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10:33:11  阅读:3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资金罪(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