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5/12/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11:20:56  阅读:27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本法涉及的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