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4/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25 9:20:05  阅读:40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