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4/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25 9:13:52  阅读:24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本法涉及的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