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9/30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7 7:20:50  阅读:3670

【发布日期】20000930 
【实施日期】2000101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