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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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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7/4/11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3 7:40:22 阅读: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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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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