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法制局  施行日期:2000/5/2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11 15:58:02  阅读:11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法[2000]83号
【发布日期】 2000.05.23 【实施日期】 2000.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