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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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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1/7/5 整理者: 孙百仁 上传时间:2011/7/26 15:05:12 阅读: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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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释【2011】7号)的规定,经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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