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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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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1/10/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26 10:39:58 阅读: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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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现对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 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去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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