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3-4-8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0/3/1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16:00:57  阅读:1878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第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