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91/7/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6/14 15:08:48  阅读:106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7 月22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9 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
    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