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最高检)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注意核查是否已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施行日期:1970/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5/4/18 16:32:55  阅读:10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公布日期:197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附一:

湖南省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批语

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关于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一律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的建议”,我们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为了防止胡乱检查处女膜的现象继续发生,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不要这种“鉴定”作证据,主要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来定案。如果再有胡乱检查处女膜的,应以违法乱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 高检刑函[1981]第137号)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察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