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如何确定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法制司  施行日期:1997/11/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10/7 16:16:31  阅读:135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如何确定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答复(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公法[1997]125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该如何确定其年龄的请示》(广公发传[1997]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黄某的年龄在户籍资料中没有任何记载,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提供准确的依据。因此,公安机关应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诸如黄某等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 

   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出精确的鉴定,对25岁以内青少年的年龄鉴定结论误差范围通常在±2岁以内,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如14岁以上18岁以下)。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出发,在实际认定时,应将鉴定反映的该犯罪嫌疑人年龄段的下限即可能的最低年龄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