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日期欠准确)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0/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9/28 10:58:51  阅读:128

                公安部
                 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境出[2000]881号)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准确认定盗窃空白护照性质及罪名的请示》(辽公境外〔2000〕1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所盗取的空白护照属于出入境证件。护照不同于一般的身份证件,它是公民国际旅行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在我国,公民因私护照的设计、研制、印刷统一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护照上设计了多项防伪措施,每本护照(包括空白护照)都有一个统一编号,空白护照是签发护照的重要构成因素,对空白护照的发放、使用有严格的管理程序。空白护照丢失,与已签发的护照一样,也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空白护照是作为出入境证件加以管理的。因此,空白护照既是国家机关的证件,也是出入境证件。

  二、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所盗护照不同于一般商品,在认定其盗窃情节时,不能简单依照护照本身的研制、印刷费用计算盗窃数额,而应依照所盗护照的本数计算。一次盗窃2000本护照,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所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应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处理。

  三、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将盗窃的护照出售,其出售护照的行为也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320条,涉嫌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上述意见请商当地人民检察院。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