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检公诉厅  施行日期:2008/1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6/8 15:40:27  阅读:388

                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2008年11月7日)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


   本法涉及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