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发布部门: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  施行日期:2008/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6/8 15:39:03  阅读:537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
                ([2008]刑二函字第92号)

关于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行为不宜以虚开犯罪处理。

该案能否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属于实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如果能够证实x×公司确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开票公司,则其不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主体要件,不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法涉及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