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征求意见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9/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5/16 19:48:44  阅读:435

               法研〔2019〕140号
公安部十一局:

贵局《关于商请对有关考试性质予以认定的函》(公网安〔2019〕2173号)收悉。经研究认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系依据部门规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的规定举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的规定,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