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的答复(月、日欠准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8/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5/13 18:33:29  阅读:540

             法研〔2018〕10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陕刑他178号《关于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设定依据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4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