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1/3/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5:14:39  阅读:363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3月20日  公经[2001]253号

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法研[2001]24号)。


   本法涉及的罪名:逃税罪(第201条) 抗税罪(第202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