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

 

发布部门: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施行日期:2022/6/1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6/27 9:28:58  阅读:716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公通字〔2022〕19号
           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

按照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陕公通字〔2019〕38号),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为了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业利益,纾解因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公开调查问卷情况和社会各方意见,现决定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二、延期期间,已经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原有政策,视为非机动车,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中,按照非机动车对待。

三、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加快车辆淘汰更新。过渡期延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鼓励购买保险产品,骑乘时佩戴头盔。

五、本通告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法律法规做出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13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