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4/12/1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5/31 14:47:07  阅读:152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5日 法研[2014]1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4]420号《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骨性眼分四个壁,分别为外壁、内壁、眶顶(上壁)、眼底(下壁),临床常见骨折为底(即上颌窦上壁)与内壁(骨纸板)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规定,内壁骨折为轻微伤是指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当认定为轻微伤的范畴。第5.2.4f条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为轻伤二级,是指单侧或双侧除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条文中的“单纯内壁骨折中的“单纯”是指仅存在内壁骨折的情况,该伤情属于第5.2.5d条规定的范畴,第5.2.3g条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为轻伤一级,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当认定为轻伤一级,如单侧内壁骨折合并下壁骨折的情况,或一侧内壁骨折伴对侧下壁骨折的情况。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