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敦促辽宁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22/5/1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5/24 16:32:04  阅读:612

为严厉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敦促辽宁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投案自首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中的“辽宁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以下简称“非法滞留境外人员”)是指 辽宁籍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跨境组织卖淫、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及持证出境逾期未归等违法犯罪人员。

二、“非法滞留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务必尽早主动入境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拒不接受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劝返, 在2022年6月30日之后仍滞留境外以及不通过合法渠道回国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三、凡曾前往境外或现滞留境外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 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主动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四、“非法滞留境外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非法滞留境外人员”亲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要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滞留境外的现实和潜在危害,积极做好劝返思想工作,劝促其尽快入境回国。

六、因客观原因无法于规定期限回国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电话、邮件、信函、QQ、微信等通信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至公安机关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司法机关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非法滞留境外人员”,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将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诈骗罪(第266条)赌博罪(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303条第3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