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2)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2/5/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3 21:23:59  阅读:2496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川高法(2002)10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4日发布)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