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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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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2/5/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3 21:23:59 阅读: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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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川高法(2002)10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4日发布)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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