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施行日期:2020/3/2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29 9:59:01  阅读:152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高法[2020]31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3月19日印发的文件作废,以此件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和河北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建管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实现道交纠纷调解、裁判及保险理赔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则上应适用上述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促进道交纠纷公平高效化解。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保险理赔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本标准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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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涉及的罪名:交通肇事罪(第1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