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6/6/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3 21:05:37  阅读:686

              法函〔1996〕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