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3/12/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3 17:38:26  阅读:431

            法发〔199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