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立案标准:
【2017-4-2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1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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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法等十机关)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1/12/31
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
3 [检例第96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2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