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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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3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6废止)
 2007/3/1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3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