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2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3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4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5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相关案例:  
 
1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