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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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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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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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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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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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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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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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2011/12/30
5
(最高法)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
2009/12/25
6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6废止)
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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