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1/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最高法第十批废止)
 2010/6/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
 2000/12/19
     
 
 
    相关案例:  
 
1 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不予发还  2022/10/1
2 [第1302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20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