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2014/5/9
2  (最高检)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11/27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0/4/20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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