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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