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5/8
2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6/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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