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5/8
2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6/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1/10/29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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